合同纠纷--合伙企业解散注销 原合伙人起诉追债权获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花炮厂,经工商登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取得生产烟花资格。2016年4月10日,该花炮厂与某爆竹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分别于2016年4月、6月和9月向某爆竹公司运送三种规格型号的烟花及春雷合计3025件,计货款100608元。何某多次催讨,某爆竹公司一直没有给付货款。在此期间该花炮厂因政策性原因被关停解散。该花炮厂持有的货款债权经企业合伙人一致同意分配给被告何某,归何某享有。

  法院认为,某花炮厂和某爆竹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双方签订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某爆竹公司收货后应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到期没有支付货款,应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某花炮厂系合伙企业,停产关闭解散后,企业内部合伙人将企业债权分配给作为合伙人之一的何某,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何某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某爆竹公司认为何某无主体资格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由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黄傲杰)

创建时间:2018-11-0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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